恋爱交友期间消费 婚前买车买房算不算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发布了一系列涉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旨在帮助各级法院更深入地理解涉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并通过公正裁判推动家庭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建设。
关于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是否属于彩礼的问题,典型案例“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明确指出,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的范畴,不适宜由司法进行调整。在这个案例中,刘某要求张某返还的是他们在同居期间的日常多次转账形成的款项。由于双方互有转账,且张某也有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这些转账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销,因此不支持刘某要求张某返还的主张。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的性质和范围。那些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以按照彩礼裁判规则进行处理。例如,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为李某购买车辆并支付了15万元,目的是为了让双方能够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发生矛盾,未能如愿结婚。人民法院认定赵某的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并考虑到车辆的实际消耗和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判决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针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的情况,这批案例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相识仅3天后就迅速结婚,但吴某在接收彩礼后仅维持了10余天的婚姻生活就借故离开。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共同相处时间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除了上述情况外,这次发布的“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则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久的涉彩礼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人民法院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以妥善平衡双方的利益。这一案例为类似情况下的涉彩礼纠纷提供了参考。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有助于实现公正裁判,进一步推动家庭和社会文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