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暂行办法》解读
这份名为国办发〔2009〕66号的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明确和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那么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究竟有哪些呢?
一、适用范围
此文件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无论是普通的城市职工还是农民工。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二、转移接续规则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随同转移。当参保人员从一个省份转移到另一个省份时,他们需要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当这些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他们在各地的缴费年限会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也会累计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年龄较大的员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他们在新的参保地建立的是临时缴费账户,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会被保留。等到再次转移或退休时,临时账户的资金会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资金转移计算
资金转移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对于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之后的缴费则按全部储存额转移。对于统筹基金,以1998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如果不足1年,则按实际月数计算。
四、特殊情况处理
文件也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例如,如果参保人员返回户籍地参保,户籍地的社保机构需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对于那些经县级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人员,他们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全额转移统筹基金。未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般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保,但出国(境)定居的情况除外。
五、实施要求
此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措施,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以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一办法的实施,无疑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有助于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