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61号令
一、背景信息
权威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09年9月8日正式发布了一项重要法规。该法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了《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这项法规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核心内容解读
1. 适用范围
此法规主要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进行规范。
2. 广告分类
广告分为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其中商业广告包括资讯服务、购物短片广告等。
3. 严禁内容
广告内容不得包含反对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不得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或违反宗教政策;不得宣扬邪教、暴力、迷信。严禁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公众,篡改成语,违规使用国家标志、领导人形象,药品广告宣传治愈率或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
4. 播出规范
初始规定:非黄金时段每集电视剧(45分钟)可插播两次广告,每次时长不超过1分30秒;黄金时段(19:00-21:00)每集可插播一次广告,时长不超过1分钟。
修订后规定:严禁在电视剧每集中间插播任何形式的广告,电影的插播广告也参照此执行。
三、后续修订与监管措施
1. 补充规定(第66号令)
删除了原第十八条关于电视剧插播广告的条款,更加明确地禁止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
2. 监管要求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国务院广电部门全国监管。加强涉性广告的审查,禁止播出涉及医疗功能的广告;电视购物广告不得使用主持人或“叫卖式”宣传。
四、立法原则
立法的原则坚持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旨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规旨在维护广播电视广告的秩序,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观众免受不当广告干扰,同时也为广播电视广告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总体来说,这项法规在保障广播电视广告质量、维护公众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告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但无论如何变化,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始终是底线,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