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出自哪里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源自中国党内监督的深刻实践,并在《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得到了明确界定。这一理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自2016年起逐步融入党内法规体系,成为党内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四种形态"纳入了中央党内法规的范畴。这一行动标志着党内监督理念的创新和实践的开始。这四种形态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构想,更是实际工作中的指导原则,为后续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依据。
紧接着,在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式写入《中国章程》第四十条,进一步确立了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步骤不仅强调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还意味着这些形态将作为党内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8年10月,《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也进行了修订,新增了运用"四种形态"的内容。这不仅展示了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也反映了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理念的深入理解和实践。
而在最近的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对党章中的"四种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这体现了党内监督的细致入微和全面覆盖。
这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创新和实践成果,已经被融入多部党内法规体系,包括《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它不仅为党的自我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也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注入了新的活力。每一次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党的自我革命的深化,展示了党不断推进自我革新、永葆生机活力的坚定决心。